口腔醫學院國際交流委員會設置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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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.10.14 口腔醫醫學院104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
104.11.04 高醫院口第1041103557號函公布

       
第一條 本學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,促進國際合作交流,特依據本學院設置辦法第九條設置「國際交流委員會」
    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,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,各學系主任及研發暨國際組組長為當然委員,
    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師推薦,委員名單陳請校長聘任之。
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    一、規劃及審議本學院國際合作交流相關事務。
      (一)簽訂姊妹校學術交流合作協議事務。
      (二)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補助案遴選事務。
    二、協助本學院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。
    三、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(含)
    以上出席方得召開,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。
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,自公布日起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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